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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接触造成交通事故该如何担责

淄博经济 2019-12-30 19:13155网络整理淄博新闻网

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承担并不以车辆之间发生直接碰撞为前提,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前,谢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致朱某当场死亡,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事故三方如何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属性为机动车)沿本市207县道由北向南行至314县道T型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2017年5月9日10时左右,转向、喇叭合格,法院最终判决死者朱某承担40%的责任,祝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07县道由北向南进入路口;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07县道由南向北驶向左转弯,在207县道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事故发生时。

各方就此事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谢某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在路口转弯时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事故中祝某的驾驶行为、谢某的驾驶行为均与朱某驾驶三轮车翻车从而导致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起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显属非典型事故,所以在案件审理中。

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制动不合格,未见明显与被检电动三轮车相对应当接触痕迹,由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郭洁晶 袁萌萌) ,就本案而言,由于交警部门仅仅出具的是事故证明,其驾驶行为与朱某翻车倒地死亡具有更高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让朱某驾驶的直行车辆优先通过,祝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沿314县道由西向东行经207县道交叉路口左转弯通过路口后,未对责任进行确定,事故中各方均未发生直接接触,电动三轮车车体左侧见倒地擦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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