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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淄博旅游 2019-12-16 21:02133网络整理淄博新闻网

  2019年1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的制定和下步贯彻实施有关情况。

我市召开《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情况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就《条例》的制定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情况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上级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推进精准化治理,空气环境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我市化工产业总量大、布局散、规模小,污染治理呈现出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点。同时,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异味污染防治问题突出,群众关注度高,监管难度大。加之我市面源污染点多面广,城市扬尘管控难度大,部门分工不明确,影响了治理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安排,将《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根本,坚持立足我市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对大气法等47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13件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厘清立法空间,确保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不抵触。通过东营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市人大门户网站、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深入各县区、开发区调查研究,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乡镇社区、人大代表等方方面面的意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赴潍坊、南京等市进行专题学习。针对省直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400余条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并先后召开法律责任论证会、立法咨询座谈会等,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按照“与上位法有机衔接、与东营实际紧密结合、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从严管控要求”的原则,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10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本条例;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单位个人保护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保障防治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要求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增加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普及知识、营造氛围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0条。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网格化监管机制、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的监管、污染项目建设管控、重点园区要求、应急排放、举报监督制度、公益诉讼、重污染天气应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十条对各有关部门在工业、移动源、扬尘、成品油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进行了详细具体划分。针对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问题,《条例》第十二条对第三方机构规范数据提供和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的监管,第十四条要求园区设置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作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举报处理机制、媒体舆论监督和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第三章防治措施。共32条,主要对煤炭消费、锅炉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和大气异味治理、石油勘探开发储运、油气回收利用、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及露天焚烧污染防治、烟花爆竹燃放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落实源头治理要求,《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转方式调结构、清洁能源推广、绿色出行政策及配套设施建设、清洁能源机动车使用、码头岸电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针对我市较为突出的异味污染问题,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对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控制和泄露检测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七条要求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异味监测,重点企业还要求加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令禁止在居民区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进行产生恶臭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焚烧企业等提出了具体的防止恶臭气体的措施;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针对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主体的油田单位、石化企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解决移动源对大气的污染问题,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对油品质量、尾气排放监测、监测网络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解决我市扬尘污染问题,第三十九、四十条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提出了三项和七项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第四十一条要求在城市建成区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对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保洁、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异味、露天焚烧、爆竹燃放、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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