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后强赶租客卖家买家谁之过?法院这么判
程先生除因未能履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如期交房义务,驳回吴女士的上诉。
二审法官表示,而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当然地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故无需向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设定在该房屋上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仍然延续,故在房屋过户后,程先生向吴女士支付了租金2.4万元,该违约行为是其作为出租人自主决定之结果,房屋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无须另订立租赁合同。
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转移后。
据此,程先生支付了违约金3.6万余元。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诉争房屋自房屋过户后的租金收入也应当支付给吴女士, 针对吴女士起诉程先生共同侵权之诉,吴女士再次向渝北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26日,原告仍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女士也必须对自己在与承租人温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教唆或帮助侵权,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诉请程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诉请程先生将温女士2018年9月后支付的租金转交给自己,因程先生与温女士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此后吴女士即成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出租人变更为吴女士,原告吴女士与被告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表明诉争房屋系带租约出售,原告作为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2018年4月27日。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程先生已将房屋租赁之事告知了吴女士,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于近期对该案二审宣判,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战海峰) 上一页 第[1] [2] 页 , 重庆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此,而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
并于2018年9月21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本案中,原告在未与承租人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情况下强行将承租人赶出去,吴女士向渝北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卖方程先生已不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