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县政府及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的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11日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参照《西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中,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互联网舆情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国务院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牵头组成指挥机构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理、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本县发生的、由县政府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直接处置的、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县范围内的、需县政府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负责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互联网舆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五)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及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全县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执行。对于发生在我县境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组织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新闻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新闻发布。
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